第一章 总则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学术教育及人才培养专业委员会(原学术教育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中宝协”),是中宝协的分支机构。
本会服从中宝协的领导,执行中宝协的章程。
本会宗旨:团结全国珠宝院校、企业和培训机构,畅通人才成长通道,为行业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支撑,助推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开展有关珠宝教育和企业终端的调研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珠宝教育及人才发展的诉求,并提出合理建议。
密切联系珠宝院校、企业和培训机构,并提供学术教育及人才培养的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开展专业培训及行业证书考核认定工作,为行业培养和选拔优秀的专业人才。
充分发挥本会在全国珠宝院校、企业和培训机构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优质资源,促进各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积极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以会议及论坛等形式开展信息交流与专题研究。
积极承担、参与珠宝相关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大力开发专业性和科普性读物,鼓励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编写并出版专著及译著。
积极寻求并搭建珠宝学术教育及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交流平台,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协会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宣传推广珠宝学术教育最新动态和成果。
组织开展面向在校生及从业者的珠宝玉石真假鉴定、质量分级、首饰设计、珠宝加工、首饰营销等技能赛事活动,表彰并授予优秀者荣誉称号。
密切关注有关政策和行业需求,积极开展珠宝教育及人才培养相关的国家级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本会委员的条件:
本会委员单位必须为中宝协会员,履行中宝协义务;
本会委员应为各类珠宝院校、科研单位、培训机构以及珠宝企业的代表;
本会委员须在珠宝行业领域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会委员需经单位推荐,委员会研究,报中宝协审核批准。
本会委员下设顾问委员若干名,名誉会长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各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聘请行业威信较高、资历较深的专家担任顾问委员。
本会实行主任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每届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须报请中宝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本会秘书处设于中宝协秘书处内。中宝协委派专人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顾问委员、名誉会长的职责: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指导性建议,参与有关事项的决策;
积极参加本会的重要会议及其他大型活动;
利用本人威望和资源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主任委员执行本会委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向中宝协汇报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领导并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以本会名义对外签署文件;
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和主持本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副主任委员按要求参加主任委员会议,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接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本会相关工作。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珠宝院校、企业及相关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起草和审核本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接受秘书长委托负责相关工作。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有推荐或被推荐为本会委员的权利;
有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服务的权利;
有给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有执行中宝协章程和本会条例,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中宝协的拨款;
依本会条例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的专项工作经费或赞助;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管理统一在中宝协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及中宝协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对本条例的修改,需本会委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本条例报中宝协,自中宝协批准之日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宝协学术教育及人才培养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