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中宝协”)时尚首饰产业分会,简称“中宝协时尚首饰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全称“Fashion Jewelry Industry Branch,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FJI”。本分会为中宝协分支机构。根据中宝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中宝协的领导,执行中宝协的章程。广泛团结国内外时尚首饰行业与人工宝石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据国内外时尚首饰行业与人工宝石行业创新发展方向,搭建全方位行业服务平台,拓宽行业内各企业间合作机遇,加强行业专项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企业凝聚力和市场活力,助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分会坚持中宝协“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协会宗旨,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坚持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本分会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遵循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珠宝行业发展需要,履行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服务、协调及监督职能。
(二)组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企业情况、从业人员及市场发展现状,对行业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五)协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组织研发新型材料,积极推动新型材料的应用及推广工作,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七)协助企业进行科研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工艺技术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八)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会、发布会、论坛、研讨会、讲坛讲座、展览展示及考察等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学习交流、联动合作。
(九)组织行业专项人才培训,制定人才培养机制,聚拢行业高素质人才,规范、引导行业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
(十)加强互联网建设,协助企业搭建行业电商平台,支持或推动电商基地建设,协助企业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多元化发展。
(十一)组织时尚首饰设计创意活动,发掘新创意、新设计和新人才,加快时尚首饰行业创新发展。
(十二)积极搭建宣传推广平台,加快推进人工宝石市场的消费者教育,提高市场对人工宝石行业的认知度。
(十三)积极拓展跨行业交流合作,加强与服装、家居及创意设计等行业深入交流,协助企业拓展业务范围。
(十四)编辑出版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相关图书,提高行业内学术性教育,宣传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文化。
(十五)积极搭建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国际化交流平台,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中宝协及其他相关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中宝协委托的与本分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分会会员条件:
(一)本分会成员必须是中宝协会员,承认中宝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本分会会员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由从事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原料加工、科技研发、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性行业协(商、学)会及专业行业机构和从事时尚首饰及人工宝石行业原材料与工艺、技术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经营与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符合本分会会员基本条件的会员,提交申请后,经本分会研究报中宝协审定批准。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如已是中宝协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本分会;
(二)新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分会研究后报中宝协秘书处审定批准,由中宝协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宝协及本分会相关活动和享受本分会优先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中宝协及本分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按优惠条件,有享受中宝协及本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分会声誉的义务;
(六)有接受并执行本分会决议的义务;
(七)遵守中宝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按时缴纳会费;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本分会特别聘请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推动行业创新求变、多元发展的资深企业家担任本分会顾问。
第九条 本分会顾问职责:
(一)对本分会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建议;
(二)积极参加本分会的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积极为本分会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本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和会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会长工作会议;
(二)执行会员大会有关决定,向会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经中宝协授权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分会副会长人选;
(五)向中宝协汇报分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分会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落实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分会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分会会长委托,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三)负责本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领导并协调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分会日常工作,加强与会员单位沟通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分会地址及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十五条 本分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一般应在中宝协换届后一年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请中宝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有:
(一)中宝协拨款;
(二)依本分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统一由中宝协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宝协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本条例修改,需本分会会议表决审议。
第十九条 本条例报中宝协,自中宝协批准之日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时尚首饰产业分会。